《為什麼歧視同性戀?》
每一個社會都存在著莫名其妙的階級意識,貧富、美醜、教育高低、大城市v.s.偏鄉、膚色人種、宗教、生活方式…誰制定這些自以為是的社會規律和法條,當然是有權有勢特別是有軍隊武力的所謂統制者,藉此讓那些他看不順眼的人淪為奴工,供他役使。但過一些時候,當被歧視者省悟且有力量時,他們就會用革命的方式翻轉整個社會和國家。
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有必要這樣水火不容嗎?我本來以為文明進化以後,我們對於「異己」或不同類的人會有更大的包容心。生來如此是一種命定,過去同志無法出櫃,也無法與所愛的人光明正大相愛或相守,很多人痛苦到必須結束生命才能結束痛苦,一九八九年台大心理系畢業的邱妙津就是這樣在巴黎用匕首自殺而死──他們是用自己的生命和鮮血革命,他們只求和大多數人一樣愛自己所愛而已!這個要求歷經二、三十年過來,難道同志還不夠艱苦和痛苦?其他的異性戀者反對他們、阻撓他們,不管引用什麼法條、道理或天條,會不會顯得太傲慢?我們可以匡正他們或處罰他們嗎?他們也是人生父母養,他們更一樣是上天的子民啊!同根箕豆,何苦相煎如此?